为积极推广“非接触式”服务,全力支持抗击疫情和企业复工复产,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和《关于印发2020年鹤壁市营商环境整改完善提升总体工作方案的通知》(鹤营商〔2020〕1号)等规定,鹤壁市城市水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鹤壁市水务集团)决定自2020年12月30日起,全面推广使用电子普通发票。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推广使用的电子普通发票为通用电子发票(以下简称电子发票)。
二、推广过渡期为10个月。过渡期内企业可根据需要向鹤壁市水务集团申请电子发票或纸质发票,原送票服务成诺保持不变。推广过渡期结束后原则上不再提供纸质发票。电子发票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税务机关监制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同。
三、对于发票票面含税金额大于人民币5,000元的用户,可继续选择纸质普通发票。
四、对于申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用户,仍然按照原处理提供纸质发票,申请流程、服务承诺不受影响。
五、电子发票开具规定
(1)鹤壁市水务集团目前只针对企业用户推行电子发票的开具,详情请咨询客服。个人用户暂不支持电子发票的开具业务,请联系客服人员寄送或至柜台领取定额发票。
(2)用户缴费后一个月内可自行登录门户网站进行电子发票的开具,发票只能开具一次。
(3)如因本公司原因导致开票错误,可重新开具电子发票。如因消费者自身信息填写原因导致开票错误,本公司不予进行重新开具。
特此公告。
鹤壁市城市水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2020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