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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营商环境

损害营商环境行为问责方法(2022年修订版)

发表时间:2022-06-17

损害营商环境行为问责方法(2022年修订版)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助推鹤壁市高质量发展,提高客户获得用水满意度,结合集团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集团公司的各职能科室及各分公司及其领导干部、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损害营商环境、造成严重不良影响和后果的,依照本《办法》问责。
第三条  违反国家和省、市有关营商环境政策措施和重大决策,阻碍政令畅通,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予以问责:
1、对国家和省、市有关营商环境的政策措施和重大决策贯彻执行不力、贻误工作,造成严重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2、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大局意识不强,工作不落实或者因本部门、本单位决策失误而损害营商环境,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
3、其他应当予以问责的情形。
第四条  违反集团公司有关营商环境服务举措及其他规章办法,损害用水客户的合法权益,损害集团公司利益,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予以问责: 
1、在执行集团公司优化营商环境服务举措过程中“搞变通、打折扣”或拒不执行的;
2、违反集团公司优质服务公开承诺;
3、未落实集团公司首问责任制、一次性告知制、限时办结制、客户回访制、延时服务制和投诉举报制等各项效能管理制度的;
4、未按规定落实集团公司供水报装“零上门、零收费、零资料”服务承诺;
5、干扰客户正常生产经营,向客户“吃、拿、卡、要”,强迫客户赞助、集资,在供水报装中搭车收费、搞变相利益输送。
6、其他应当予以问责的情形。
第五条  责任追究的四项原则。
1、集团公司各职能科室及各分公司主要负责人是优化营商环境第一责任人,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负主体责任;
2、集团公司各职能科室及各分公司领导班子对分管范围的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负领导责任。
3、各部门工作人员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具体职责、事项负直接责任。
4、实施损害营商环境责任追究,应当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根据岗位职责、履职情况、履职条件等因素合理确定相应责任。
第六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工作人员人员,根据危害程度及具体情况予以问责,其中:
1、情节较轻的,采取谈话提醒、批评教育、通报批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诫勉等措施;
2、情节较重的,采取停职检查、调整职务等措施;
3、情节严重的,采取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措施;
4、涉嫌职务违法、职务犯罪的,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处理;
5、上述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依据有关规定合并使用。
第七条  部门之间推诿扯皮、贻误工作,造成严重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对各方主要负责人及相关领导人员一并问责。
第八条  问责结果运用
问责结果作为优化营商环境考核评分依据,纳入各级各部门的年终绩效考核。因被通报批评、约谈批评的,酌情扣减年终绩效考核分,被追究责任的个人,依照有关规定在干部评价、干部选拔任用中运用问责结果。
第九条  监督检查方式
1、集团公司不定期实行电话回访,随机抽取客户供水报装事项,了解工作人员服务质量、服务态度、服务效率、满意度;
2、集团公司将采取现场走访、发放调查问卷等多种形式对供水服务全流程进行监督检查;
3、对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启动问责程序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鹤壁市城市水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2022年5月14日